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2执1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59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炎,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依法委托上饶市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炎、**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吴越山庄40(40幢102)(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30××89号、证载面积149.6㎡)的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2018年9月30日上饶市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盛业评字(2018)第SFXZ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鉴定,上述房产的市场评估价格为1,731,2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熊智慧(身份证号)以最高价人民币1,506,840元竞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炎、**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吴越山庄40(40幢102)(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30××89号、证载面积149.6㎡)房产的查封。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吴越山庄40(40幢102)(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30××89号、证载面积149.6㎡)房屋所有权和其他相应权利归买熊智慧(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熊智慧(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