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2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59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炎,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余炎、**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