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2执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59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炎,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余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炎、**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炎、**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吴越山庄40(40幢102)(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30××89号、证载面积149.6㎡),该房产已被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查封;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依法委托上饶市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2018年9月30日上饶市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盛业评字(2018)第SFXZ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余炎、**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吴越山庄40(40幢102)(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30××89号、证载面积149.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郑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