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2执1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59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炎,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余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余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炎、**名下有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吴越山庄40(40幢102,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30××89号、证载面积149.6㎡)的房产,本院依法委托上饶市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731,2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在淘宝网上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熊智慧(身份证号)以最高价人民币1,506,840元竞得;但上述房产处置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2019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5,8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今已执行到位987,74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合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