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5984R。
法定代表人:李凯峰。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朝阳产业园朝阳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61057X。
法定代表人:杨肃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办公楼,但因该厂房的价值远远高于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房产已被另案采取了查封的强制的措施,且设有高额抵押,暂无法处置。
2020年1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今全部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林源
审判员 郭信义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