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5984R。
法定代表人:李凯峰。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朝阳产业园朝阳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61057X。
法定代表人:杨肃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