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5984R。
法定代表人:李凯峰。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朝阳产业园朝阳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61057X。
法定代表人:杨肃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九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饶市嘉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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