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919351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章家镇。
法定代表人:胡小冬,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5700X0,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河沿西路28号二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姜良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56450.2元,截至2020年6月8日已执行127542元,未执行728908.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
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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