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再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鹰潭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鹰潭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明珠广场三角线南苑******。
法定代表人:吴小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河沿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姜良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鹰潭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赣民申10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鹰潭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为了尽快执行二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鹰潭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鹰潭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 殊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邓名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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