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3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
被执行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凤凰西大道76号(阳光时代)1幢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5700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281执3698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