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民初22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6997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258号32幢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FFGX4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湖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937729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赣0802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所作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2023)赣0802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分公司所作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自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