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30民初65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汽车驾驶员,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包工头,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义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联系不上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子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