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6356号
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芦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兴隆陆樟村5幢。
法定代表人:浦满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芦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芦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芦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宁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