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850号
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芯村7组。
责任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芦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兴隆陆樟村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芦荡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8元及保全费2420元,由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