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海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5民初2227号
原告:潍坊海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东城·新华风景14号楼1-130。
法定代表人:衣艳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中,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海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海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9元,减半收取337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童金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