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88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乾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乾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乾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3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裁定驳回***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驳回,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存款12637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