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885号
申请人:孙山峰,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乾汇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孙山峰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乾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乾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3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乾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3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2元,由申请人孙山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