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科苑路15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创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2民初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宽创科技公司上诉称,1、其与中成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采购合同》属于展览合同类。展览合同在以往的民法立法中是专属一类,后因民事立法中将展览合同删除,并归入承揽合同类,应当将布展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承揽合同。案涉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即由其所在地的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约定。 烟台市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采购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本案无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仍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宽创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