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财保104号
申请人: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宋庆波。
被申请人: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峰。
申请人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平原恒信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洋洋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