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5612号之一
原告:于均毅,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067385005D。
法定代表人:贾宝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浩,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罗宗贵,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均毅与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李浩、罗宗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均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于均毅负担。
审判员 郭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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