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