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2958号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东宏.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金额为15674658元,2014年3月9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合同金额为3658440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管材产品,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曾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出具书面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书面回复称积极协调验收工作,假以时日可图此事妥善处理,并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但其支付进度缓慢,至今仍欠原告货款本金410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协议书》载明“工程名称为莱阳市沐浴水库向开发区供水工程”,而且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涉案供水工程位于山东省莱阳市,且约定的交货地点为莱阳市甲方工地,因此涉案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位于莱阳市,故曲阜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乙方即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曲阜,故本院受理了该案。但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并指出原告提交的合同为原告私自改动过管辖权约定的合同,被告并不认可。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系改动后的,被告不予认可故无效,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颜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