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江苏南通市开发区通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65867677B。

法定代表人:赵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219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726699308H。

法定代表人:董阔军,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7民终6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启动了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同时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