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291号
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沈神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圣威尔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处。
法定代表人:董阔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鹳山仪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