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业瑞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远征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延海。
被执行人:山东朝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南路赵家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树宁。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宏业瑞达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朝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朝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朝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朝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清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