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2财保45号
申请人: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官路村东。
被申请人: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松园子小区9号。
申请人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