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官路村东,组织机构代码:78348734-4。
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潍坊市潍城区松园子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544536-6。
本院在执行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友池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户:37×××22;开户行:潍坊银行北宫支行,账户:06×××37),现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户:37×××22;开户行:潍坊银行北宫支行,账户:06×××3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芃
审 判 员 马 骏
审 判 员 刘鹏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