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2民初17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晓虎。
被告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春。
委托代理人马利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冯国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谭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