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3602号
原告: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圈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