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8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队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熙景温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熙景温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中,上诉人主张盘点表中的窗框和型材数量足以安装A区的7个楼共705.39平米,除设计图纸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对盘点表中门窗和型材中安装面积的评估,致使一审法院无法直接确认安装面积进而无法认定门窗的价款,基于上诉人的原因,使此部分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二审中对盘点表中的窗框和型材数量申请评估,此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