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1民初973-2号
原告: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6ER10Q36。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民胜村七组。
经营者:***,男,该服务部负责人。
被告: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8671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肖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