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1民初421号
原告:***,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8671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塔楼12楼C号。
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