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1民初973号
申请人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6ER10Q36。
经营者:***,男,该服务部负责人。
经营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民胜村七组。
被申请人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8671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联系电话:0851-858××××1。
申请人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1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平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