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89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虞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谢天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17860808元,执行费85261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贵州***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因和解履行时间较长,2022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2022年2月15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申请人自愿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21)黔0221执289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徐 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