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字第19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102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额40000元,未履行金额31025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字第19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