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杰诚威林产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清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浙0521行初62号
原告浙江杰诚威林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杰诚威林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杰诚威林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杰诚威林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杰诚威林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昆明 人民陪审员  沈云飞 人民陪审员  樊 林
书 记 员  仇梦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