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316号
原告: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70538522。
法定代表人:邢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天虹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5304X。
诉讼代表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达,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雄,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徐晓青,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雄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为鉴定期间。原告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80元,减半收取计62440元,鉴定费90000元,共计152440元,由原告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海峰
人民陪审员 储佳琴
人民陪审员 包利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饶 群
书 记 员 沈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