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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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91民初182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兵,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环城西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4711723788。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70538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管兵、***、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兵、***、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管兵、***、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