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与***、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102民初775号
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注册号:331102660065306。
经营者:***,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住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73968756B。
法定代表人:俞祥笑。
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为与被告***、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159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戴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因碧湖振兴街4号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两被告为此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购买螺纹钢、线材等建材单价在送货前由双方按市场行情确定,具体单价以签字的送货单上的单价为准,每月货款在下月一号前付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工地需求向被告配送钢材,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货款215908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至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出具欠条后,货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货款2159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被告***、丽水市天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冬梅建材配送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俊伶
人民陪审员金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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