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4640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太仓远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4640号之一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彬,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远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14号港城广场2号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P29X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远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85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74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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