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81执938号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姜威,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城市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法定代表人:田长纯,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做出的(2019)辽148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兴城市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等信息。查封的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兴城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2020年9月2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做出的(2019)辽148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兴城市蓝德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