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宁0104民初12791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东远国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东远国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为在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元,返还给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