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营口壮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881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威,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上海市,邮编200050。
被执行人:营口壮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壮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做出的(2019)辽088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壮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由***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周文新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营口壮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根据申请人执行申请,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三套本院未查封有抵押的房产,向申请人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案件款。要求解除限高、失信及冻结其账户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分批履行。在此期间,同意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将此款挪做它用,要求在恢复执行中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分批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承若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0881执10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文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