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3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诸暨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唐君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永国,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傅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铭,董事长。
上诉人诸暨市**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国、被上诉人上海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铁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经本院催缴上诉费用后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且实际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 巍
审判员 朱宇明
审判员 朱 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培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