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3630号
原告:广东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96号1719。
法定代表人:温伯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雯,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玉,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明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
负责人:欧阳南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自愿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9190.95元,予以退还8040.95元。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苑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