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

(2021)粤19民辖终137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明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2××××××××××××6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玉,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雯,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广东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玉,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雯,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广州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4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三、按照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增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答辩,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权要求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与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其注册地址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综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住所地位均于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广东信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