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6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52号K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55366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高腾大道9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7377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91109143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6971904110377,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但反诉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22元,由原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