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5416号
原告: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冼沙四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渠,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F座702号。
负责人:李清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国富,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晓初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