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1839号
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冼沙四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盆弟,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李春凤,女,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韡
人民陪审员 郑佳慈
人民陪审员 吴英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颖慧
书 记 员 何辉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