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

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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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01701X,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洗沙四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044212,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4号。

法定代表人:郑寿山,该公司董事长。

东莞市宝马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由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忠志
审判员郝鹏飞
审判员周发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文才